(2017)津0106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民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民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志勇,天津市民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志勇,天津市民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志勇,天津市民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志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044号原告:天津市民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益博公寓底商-111。法定代表人:果立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丹丹,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胡志勇。原告天津市民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民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民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民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商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