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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樊素君、沈燕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素君,沈燕军,李振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2刑初9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素君,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2016年4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7年4月6日被张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沈燕军,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2016年4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张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6年6月6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被张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振飞,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2016年4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6日被张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6年6月6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被张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素君犯非法运输弹药罪、被告人沈燕军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李振飞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九宇、张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素君、沈燕军、李振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底的一天,在张北县公会镇李振飞家中,被告人樊素君闲聊中得知被告人李振飞有子弹,便以打猎的名义向李振飞要了20发步枪子弹,后樊素君将20发子弹回张家口市崇礼区后全部交给被告人沈燕军。沈燕军非法持有一支猎枪,2016年4月8日,沈燕军带着一支猎枪、两个瞄准镜、10发子弹及一只其打猎所得的死狍子,驾驶自己的猎豹越野车载着樊素君、樊某(另案处理)到张北县公会镇公会村找李振飞,将死狍子送给李振飞。在李振飞母亲家吃完饭后,李振飞从家中拿出54发子弹送给了沈燕军,后四人开车赶到二泉井某的天鹅湖,准备用猎枪打大雁,因怕被人发现便放弃了打大雁的想法,后在逃跑途中被张北县公安局干警抓获,一支猎枪、64发子弹及一只狍子被张北县公安局扣押。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樊素君非法运输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沈燕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被告人李振飞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弹药罪追究被告人樊素君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被告人沈燕军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被告人李振飞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樊素君、沈燕军、李振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底的一天,在位于张北县公会镇公会村的李振飞家中,被告人樊素君闲聊中得知被告人李振飞有子弹,便以打猎的名义向李振飞要了20发军用子弹,并运回其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后樊素君将20发军用子弹全部交给被告人沈燕军。沈燕军非法持有一支猎枪,2016年4月8日,沈燕军带着一支猎枪、两个瞄准镜、10发军用子弹及一只其打猎所得的死狍子,驾驶自己的冀G×××××号猎豹越野车载着樊素君及樊某(另案处理)到张北县公会镇公会村找李振飞,并将死狍子送给李振飞。在李振飞母亲家吃完饭后,李振飞从家中拿出与其之前送给樊素君同样的军用子弹54发交给了沈燕军,后四人驾驶猎豹越野车赶到二泉井某的天鹅湖,准备用猎枪打大雁,因怕被人发现便放弃了打大雁的想法,后在返回途中被张北县公安局干警抓获。公安干警依法扣押了猎枪一支、军用子弹64发及冀G×××××号猎豹越野车一辆。经鉴定,扣押的猎枪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扣押的子弹为我国生产的制式、军警用56式7.62毫米步枪弹,子弹底火全部完好。上述事实,被告人樊素君、沈燕军、李振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袁某、樊某的证言,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公(冀-张)鉴(痕)字[2016]0008号、0010号、0011号物证检验分析意见书及照片说明,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张林司[2016]林鉴字第0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说明,张北县公安局出具的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说明,被告人沈燕军辨认非法使用枪支地点、沈燕军对取子弹地��、沈燕军对校正枪支、埋藏弹壳地点、被告人樊素君对在张北县公会镇李振飞家取子弹地点、在沈燕军家给沈燕军子弹、将子弹放置在自己家地点等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三被告人互相辨认的辨认笔录,随案移送清单,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张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被告人樊素君、沈燕军、李振飞的供述及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素君、沈燕军、李振飞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樊素君非法运输军用子弹20发;沈燕军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李振飞非法持有军用子弹54发,被告人樊素君、沈燕军、李振飞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运输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燕军非法持有弹药,因其非法持有子弹10发未达到刑事追究数量,对以上指控予以纠正。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坦白犯罪,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素君犯非法运输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沈燕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振飞犯非法持有弹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在案扣押的冀G×××××号猎豹越野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立军审 判 员  俞海莉人民陪审员  陈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晶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4、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5、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6、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7、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8、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9、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一条第一款:个人或者单位非法��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2、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