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与刘革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刘革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761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王大勇,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革新,男,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刘革新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2016)辽0281行审217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连世文审判员 杨晋永审判员 于明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荆传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