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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南有章因与被申请人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有章,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1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有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法定代表人:广承栋,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南有章因与被申请人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金中民一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南有章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南有章工伤伤残与侵权案件无关,一审法院无根据对伤残等级进行参与度评定;2、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就医,发生医疗事故,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向对应的伤残予以核算损失,事实依据充分,法律根据清楚,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错误,损害申请人的权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要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依法驳回其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南有章在为雇主许生善承揽的工程提供劳动中受伤,南有章受伤后在被申请人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治疗,因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对南有章诊疗中处置不当,又致南有章发生院内感染,其左下肢慢性骨髓炎。南有章伤情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该伤残系其提供劳动中身体损害与医疗事故致其损害间接结合发生的同一损害后果。经鉴定医疗事故参与度为25%,故原审法院根据南有章损失结果原因力大小及鉴定意见等因素,由被申请人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对南有章的残疾赔偿金承担25%的责任,并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承担8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当。综上,南有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有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