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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1429杨允珍与陈锦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允珍,陈锦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1429号原告:杨允珍,女,195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振华,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锦辉,男,196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南极南路10号经济房综合楼7层。负责人:董波,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元志,该公司职工。原告杨允珍与被告陈锦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杨允珍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允珍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允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杨允珍负担。审判员 管 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亚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