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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俎光辉诉被告杨茂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俎光辉,杨茂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民初1853号原告:俎光辉,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杨茂艳,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俎光辉与被告杨茂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俎光辉,被告杨茂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俎光辉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劳务费7900元并按银行利率四倍自主张之日起支付利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原告俎光辉跟着被告杨茂艳做木工、批墙。被告杨茂艳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劳务费。2014年11月,因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000元,下欠7900元。2015年6月28日,被告杨茂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下余欠款,被告以无现款为由拖欠至今。其行为直接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杨茂艳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被告杨茂艳没有能力一次性拿那么多钱,愿意分期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俎光辉跟随被告杨茂艳做木工活,因被告杨茂艳未将劳务款全部支付给原告,双方经结算,被告杨茂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为:“欠条今欠俎光辉工资费柒仟玖佰元,7900.00年底还肆仟元正,剩余2016年4月份还完欠款人杨茂艳2015.6.28”。庭审中,原告确认截止庭审当日,被告共计下欠原告7900元未还,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因被告未支付原告欠款,原告于2017年3月6日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俎光辉提交的欠条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俎光辉跟随被告杨茂艳干木工活,被告杨茂艳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故被告杨茂艳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的民事责任。故原告俎光辉要求被告支付7900元劳务费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茂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俎光辉劳务费79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3月6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俎光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茂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