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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辖终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昆仑投���发展有限公司与宋京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昆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宋京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昆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7号(B座)01-28内9层9A。法定代表人杨稀,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福东,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京达,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旗,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培,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东方昆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京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投资公司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投资公司实际办公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据此,投资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宋京达对于投资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宋京达系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解除宋京达与投资公司于2013年3月2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投资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投资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险峰审 判 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