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5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崔舒鑫申请执行郭振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舒鑫,郭振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5执15号申请执行人:崔舒鑫,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住梨树区。被执行人:郭振礼,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梨树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黑0305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舒鑫与被执行人郭振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郭振礼已自动向崔舒鑫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被执行人郭振礼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崔舒鑫履行应赔偿的医疗费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5271.00元,崔舒鑫放弃0.28元请求,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富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