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6执22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金山与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山,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2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金山,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杨建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莉,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4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862978.66元(含执行费10921元),未执行标的862978.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马莉名下所有汽车的车户,但上述车辆本院尚未控制,导致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查封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的产权产籍,但因上述房屋已轮候查封、且有抵押,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4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