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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6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星龙与张强、季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龙,张强,季鲁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6602号原告:陈星龙,男,199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强,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被告:季鲁军,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原告陈星龙与被告张强、季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陈星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陈星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1元,减半收取720.5元,由陈星龙负担。审 判 长  黄洁伟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吴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