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6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星龙与张强、季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龙,张强,季鲁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6602号原告:陈星龙,男,199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强,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被告:季鲁军,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原告陈星龙与被告张强、季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陈星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陈星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1元,减半收取720.5元,由陈星龙负担。审 判 长 黄洁伟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吴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