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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2077宋亚洲与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亚洲,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4民初2077号原告:宋亚洲,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告:王荣,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原告宋亚洲与被告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亚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亚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9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1月20日,被告王荣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我借款8900元,口头承诺借期一个月,约定月利息2分。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对所借款项予以偿还。故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荣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1月20日,被告王荣因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宋亚洲借款8900元,口头承诺借期一个月,约定月利息2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对所借款项予以偿还,故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宋亚洲与被告王荣之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王荣未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被告王荣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荣应偿还原告宋亚洲借款89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继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波附录一:本案证据目录原告宋亚洲提供借条原件一份,证明2017年1月20日,被告王荣向原告借款8900元的事实;附录二: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2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