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4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阳县丰华物业有限公司与刘霞、尤小青、南晓峰、张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阳县丰华物业有限公司,刘霞,尤小青,南晓峰,张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阳县丰华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峰杰,系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刘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尤小青,女,汉族。被执行人南晓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山阳县丰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霞、尤小青、南晓峰、张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陕102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由刘霞、尤小青、南晓峰、张科将租赁物(综合商城二号楼1-2层八套房屋)返还交付山阳县丰华物业有限公司。二、由刘霞、尤小青、南晓峰给付山阳县丰华物业有限公司从2015年1月起到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按年祖金25万元计算的房屋租金。三、由刘霞、尤小青、南晓峰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刘霞、尤小青、南晓峰、张科未能自觉履行,权利人山阳县丰华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霞、尤小青、南晓峰、张科已于2016年12月30日将租赁物(综合商城二号楼1-2层八套房屋)返还交付申请执行人山阳县丰华物业有限公司。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刘霞、尤小青、南晓峰在张科经营的尚座酒楼、尚品茶楼的收入(房屋转租费用)140000元并支付给了山阳县丰华物业有限公司。同时,被执行人刘霞、尤小青、南晓峰给付了山阳县丰华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2万元(其中:刘霞履行2万元、尤小青履行10万元、南晓峰履行10万元)。申请执行人山阳县丰华物业有限公司已受偿债权36万元。对剩余房屋租金14万元,申请执行人山阳县丰华物业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昌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