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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5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洪建与宋亚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建,宋亚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5民初27号原告:马洪建,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宋亚腾,男,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建与被告宋亚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洪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马洪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5元减半收取36.63元,由原告马洪建负担。审判员  李铁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雁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