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5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洪建与宋亚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建,宋亚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5民初27号原告:马洪建,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宋亚腾,男,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建与被告宋亚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洪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马洪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5元减半收取36.63元,由原告马洪建负担。审判员 李铁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雁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