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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陈福合与朱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合,朱树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1792号原告:陈福合,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朱树宏,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合与被告朱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健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福合负担。审判员  李永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附本案所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