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小会与狄军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会,狄军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民初1036号原告:张小会,男,197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光,系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狄军营,男,1964年9月7日生,汉族,住××。原告张小会与被告狄军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光,被告狄军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19000元,并按月利率2%从2016年2月6日起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张小会和宋彦利借款19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约定2015年11月25日还款,口头约定利息为2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张小会和宋彦利多次向被告讨要,但被告一直未还。在狄军营之子结婚时,二人又去狄军营家中讨要,后经原告强烈要求被告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但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被告狄军营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之间系赌博账,当时原告和宋彦利共同在赌博场上支付被告10万元,后来偿还剩19000元,该19000元被告也支付利息18000元,利息每天700元到900元之间,已经支付了18000元。在被告次子结婚的时候,他们向被告讨要,当时被告表示现在没有能力偿还,你们现在已经挣得差不多了,下余款项缓缓,有能力时偿还,在众人劝说下他们走了。2015年年底,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当时原告表示等被告有能力偿还时再偿还。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张小会壹万九千元整(19000元),借款人狄军营”。该款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狄军营现欠原告张小会19000元,有借条为凭,其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狄军营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狄军营辩称该款系赌博所欠款项,但被告狄军营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且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狄军营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狄军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小会19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狄军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岳源超审 判 员 周国强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