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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军、陈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陈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5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8年10月1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钟山区人,无业,现住钟山区石桥办事处石桥村四组22号,身份证号��:520201197410144092。被执行人陈虎,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双水新区明硐水库搬迁街小箐街右侧十四栋八楼,身份证号码:5202211971020636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1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军借款本金69000元、案件受理费762元,并将执行费935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陈虎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虎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军,申请执行人张军同意对该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谢 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