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文、邓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文,邓娟,都匀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周雨,曹舰,吴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都匀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都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星文,贵州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瑭,贵州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娟,女,1995年12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现住龙里县。原审被告:都匀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工人路2号图书馆1楼。法定代表人:周文,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周雨,男,1970年5月31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原审被告:曹舰,男,1984年12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现住都匀市。原审被告:吴洪,男,1994年6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百子桥。负责人:陆忠豪,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周文因与被上诉人邓娟、原审被告都匀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周雨、曹舰、吴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龙里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0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里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0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龙里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12956元,一审重审时确定由败诉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429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周文。审判长 熊元伦审判员 李颖敏审判员 陈福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才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