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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欢明、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欢明,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保331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欢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73573-4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欢明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73573-4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欢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73573-4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欢明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欢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0473573-4)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3001667135049016709#钞##141的存款人民币12500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金志伟AUT())O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