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重庆首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重庆雄安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首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雄安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211号申请人重庆首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道角社石龙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0710719H。法定代表人徐明林,重庆首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雄安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01号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9850085L。法定代表人李静,重庆雄安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重庆首舟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雄安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雄安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案外人韩玉莲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雄安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