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石正芳与段佳敏段丰明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正芳,段启佳,段佳敏,段丰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500号原告:石正芳,女,1975年3月2日出生,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冉景涛,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启佳,男,1995年9月24日出生,住本县。被告:段佳敏,女,1998年2月6日出生,住本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易明,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丰明,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正芳与被告段丰明、段启佳、段佳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正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正芳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余款4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