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1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阮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阮某某,林某某,临沂永成工具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冬凯,行长。被执行人阮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林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临沂永成工具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帮成,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与被执行人阮某某、林某某、临沂永成工具制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云 鹏审判员 刘 成 宝审判员 卞 广 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涛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