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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5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吕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5刑初27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未检办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晚10时许,被告人吕某驾驶一辆五菱柳州小货车载被害人林某及朋友陈某,一起到林某的舅舅杨某家领取林某的工资人民币8000元。21日凌晨2时许,吕某驾车载林某、陈少坚回到位于本区上华镇山边村大池内西东5巷1号的陈某家里睡觉,吕某夜里上厕所时发现林某、陈某已熟睡,萌生盗窃林某的工资的念头,遂熄灭房间灯火,盗走林某放在衣服口袋里的工资现金7800元,分成2叠放在自己的裤袋里,又将自己的钱包丢在房间地面上,伪造失窃现场,至上午11时许,吕某、林某、陈某起床,吕某谎称自己财物被盗,后乘他人不注意将所盗的7800元藏匿于自己驾驶的五菱柳州小货车副驾驶座的脚垫下面。后陈某的母亲游碧芬报警,民警接报后到现场,在吕某的小货车里查获现金7800元,遂将吕某带回调查。案发后,被盗现金7800元已被发还被害人林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个人信息表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所盗赃款已被发还被害人,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许特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湃潆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