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与乔晓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乔晓博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503民初67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56号。负责人:瞿群伟。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洁,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粉,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晓博,男,199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诉被告乔晓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诉称,被告乔晓博于2015年7月6日在安阳市红旗路56号联通公司办理iphone616G无预存担保购手机入网合约一部配套用户号码185××××3922,并选择396元套餐,在网36个月,双方约定按期付款、不欠费、不停机。现因被告长期欠费,违反了双方约定造成原告损失,按照约定被告应补缴合约期内的费用,即14256元,减去已支付1390元,实际应支付原告12866元手机合约欠费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手机合约欠费款共计人民币1286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乔晓博于2017年6月25日之前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手机合约欠费款8800元;二、如果被告乔晓博逾期不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可按20000元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孟庆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舒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