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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执5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於红建、童开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於红建,童开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5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於红建,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童开德,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民初79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668215元及息和执行费用908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12月26日,本院以(2016)浙1004执554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童开德所有的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银苑路99号名门嘉苑小区7幢3-901室及7幢7JZ-36车库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10第066**号)。经查明,上述房产由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首封,现该院已将上述房产处置权移交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童开德所有的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银苑路99号名门嘉苑小区7幢3-901室及7幢7JZ-36车库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10第06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应 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