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海与李万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李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吴海,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李万成,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吴海与被执行人李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7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李万成应支付申请人吴海案件款合计30414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海以“与被执行人李万成已双方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8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国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蒲乐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