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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庞某与李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1202民初599号原告:庞某,陇南市人。被告:李某1,陇南市人。被告:李某2,陇南市人。原告庞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7日被告李某1因工程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庞某借款398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庞某人民币现金39800元,大写叁万玖仟捌百元整,利息3分,2016年8月还清。借款人:李某1,担保人:李某2,2016年2月7日。”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庞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某1偿还借款本金39800元,支付自2016年2月7日至本案起诉之日(2017年2月27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10082元,并按照年利率24%承担2017年2月27日至该款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被告李某2对该笔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李某1偿还原告庞某借款本金30000元。2017年5月25日前还款1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还款10000元,剩余10000元在2018年5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被告李某2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海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