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常豪与申连棚、李振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豪,申连棚,李振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757号原告:常豪,男,1979年8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力文,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连棚,男,1990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李振亮,男,成年,汉族。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孔令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正军,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常豪与被告申连棚、李振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常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豪负担。审判员 闫学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梦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