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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卫立功与和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立功,和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745号原告:卫立功,男,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和兵,男,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卫立功与被告和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卫立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立功以被告和兵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立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立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祁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