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卫立功与和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立功,和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745号原告:卫立功,男,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和兵,男,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卫立功与被告和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卫立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立功以被告和兵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立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立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祁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