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财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申请李国峰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李国峰,李丹杨,罗春江,蔡清,刘春雨,邓秀双,刘殿学,张丽珍,刘殿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财保15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新立街十委。负责人:单明学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李国峰,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李丹杨,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罗春江,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蔡清,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刘春雨,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邓秀双,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刘殿学,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张丽珍,女,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刘殿起,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兰西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李国峰与李丹杨系夫妻关系,刘春雨与邓秀双系夫妻关系,罗春江与蔡清系夫妻关系,刘殿学与张丽珍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为李国峰贷款50,000.00元,罗春江贷款50,000.00元,刘春雨贷款50,000.00元,刘殿学贷款50.000.00元,刘殿起贷款50.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为2013-11-23日至2014-11-23日,贷款日期截止后李国峰未偿还借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多次催缴无果,至2016年6月23日李国峰尚欠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4,859.67元,为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故请求对李国峰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内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国峰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内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0.0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