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樊文军申请执行唐培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文军,唐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樊文军,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唐培华,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樊文军申请执行唐培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阿左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够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杨冬花审判员 : 娜 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