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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侯松颢与刘玉鑫、绵阳世纪佳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松颢,刘玉鑫,绵阳世纪佳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351号原告:侯松颢,男,汉族,生于1991年,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刘玉鑫,男,汉族,生于1962年,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告:绵阳世纪佳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范思伦。原告侯松颢与被告刘玉鑫、绵阳世纪佳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侯松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侯松颢撤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张晓勤负担。审判员  何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