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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德升、李报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升,李报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3刑初6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升,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果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经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李报,男,1998年8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果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经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升、李报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李德升、李报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秋琴、书记员卢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升、李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德升、李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被害人梁某位于平果县海城乡荣方站2林班38-1小班的杉树林木,李德升当场被民警查获,李报于2017年1月4日被拘传到案。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李德升、李报共盗伐杉树林木25株,蓄积量为3.0859立方米。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并举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德升、李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德升、李报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建议本院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幅度内分别对被告人李德升、李报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德升、李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德升、李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被害人梁某位于平果县海城乡荣方站2林班38-1小班的杉树林木,李德升当场被民警查获,李报于2017年1月4日被拘传到案。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李德升、李报共盗伐杉树林木25株,蓄积量为3.0859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德升、李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属实的物证即现场遗留的林木伐根,书证即受案件登记表、林权权属证明材料、现场伐根检尺草单、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德升、李报的供述,平果县林业局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在案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升、李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德升、李报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德升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成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