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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金龙、庞会东因与被申请人赵仲恺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金龙,庞会东,赵仲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金龙,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庞会东,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赵仲恺,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慕歌,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金龙、庞会东因与被申请人赵仲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5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金龙、庞会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大伟审判员  李慧强审判员  孙应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洪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