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2954宜兴市祥枫商贸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龙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祥枫商贸有限公司,宜兴市龙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954号原告:宜兴市祥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诸桥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5571434X。法定代表人:沈月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阿其,该公司员工。被告:宜兴市龙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徐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18424553。法定代表人:季春龙。本院在��理原告宜兴市祥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龙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祥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祥枫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祥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宜兴市祥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