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蒋小东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70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小东,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4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10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巍巍,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小东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小东及其辩护人吴巍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左右,被告人蒋小东与被害人谭某通过微信认识后,向被害人谭某虚构其是富二代的身份,从法国回来后开了一家洗车店和化妆品店,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因被告人蒋小东无经济来源,遂利用被害人谭某对他的信任,骗取被害人谭某的钱财,共计人民币265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蒋小东以银行拉存款返利为由,编辑自己有存款153万元的虚假短信向被害人谭某骗取人民币7500元,以还钱给化妆品店的人为由向被害人谭某骗取人民币2000元。2、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小东以生病住院需要手术费为由向被害人谭某骗取人民币3000元。3、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小东以编造的姐姐“蒋某”的名义,发短信给被害人谭某,告知已为被害人谭某开了一家店做生意,以需要交定金为由向被害人谭某骗取人民币4000元。4、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小东以还陆凯利钱为由向被害人谭某骗取人民币10000元。指控认为,被告人蒋小东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蒋小东辩称,针对第四起事实,因为欠陆凯利的钱,其就向谭某去借,谭某通过亲戚把1万元钱汇给陆凯利,当时他们还核实过的,后来谭某向其催讨,但其没钱还,故其没有编造谎言向谭某借款1万元,不是诈骗。对其他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吴巍巍提出,第四起事实的1万元是借款,起诉书认定为被告人的诈骗数额的证据不足,应予扣除。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左右,被告人蒋小东与被害人谭某通过微信认识后,向被害人谭某虚构其是富二代的身份,从法国回来后开了洗车店和化妆品店,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因被告人蒋小东无经济来源,遂利用被害人谭某对其的信任,骗取被害人谭某的钱财,共计人民币265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蒋小东以银行拉存款返利为由,编辑自己有存款153万元的虚假短信向被害人谭某骗取人民币7500元,以还钱给化妆品店的人为由向被害人谭某骗取人民币2000元。2、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小东以生病住院需要手术费为由向被害人谭某骗取人民币3000元。3、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小东以编造的姐姐“蒋某”的名义,发短信给被害人谭某,告知已为被害人谭某开了一家店做生意,以需要交定金为由向被害人谭某骗取人民币4000元。4、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小东以还陆凯利钱为由向被害人谭某骗取人民币10000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谭某的陈述,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及被告人蒋小东的供述。以上证据均给当庭质证,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蒋小东及其辩护人吴巍巍辩称第四起事实是借款而非诈骗。经查,1、被告人蒋小东的供述,证明其于2015年8月份左右,通过附近的人搜索,加了谭某的微信,后来通过聊天慢慢熟识,其就骗谭某说自己开了一家洗车店和一家化妆品店,以前在法国呆了三年,家里有一栋别墅;因没有经济来源,2016年3月份的一天,其对谭某说欠陆凯利2万多元,向谭某借1万元,但谭某当时没有,就向她阿姨借了1万元并直接汇给陆凯利,其没有经手;后来谭某向其要钱,其一天推一天,再后来谭某发短信打电话也不怎么回了。2、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底的时候,其通过微信与蒋小东熟悉起来,后来他说在义乌有洗车店、美容店、别墅等,还说刚��法国回来,事业有成;2016年3、4月份的一天,蒋小东说欠别人货款,但他没钱,让其帮忙先垫付一下,还说他的钱一个星期后就会到账,当时其手上没钱,就让其亲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陆凯利1万元,陆凯利的银行账号是蒋小东告诉其的;后来其亲戚要其还钱,其就向蒋小东要钱,但他天天在外面跑,说在凑钱,但一直没有还钱,其就觉得被骗了。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害人谭某向被告人蒋小东聊天及讨钱等情况。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蒋小东虚构富二代身份,于2016年3月份的一天以还陆凯利钱为由向被害人谭某骗取钱财1万元的事实,故被告人蒋小东及其辩护人吴巍巍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蒋小东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小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吴巍巍提出被告人蒋小东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小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告人蒋小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500元返还给被害人谭某;追缴不足部分,由被告人蒋小东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益民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杜 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