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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周治洪流氓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08刑申1号周治洪:你为流氓罪一案,对京山县人民法院(1988)京法刑一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及原湖北省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荆法(88)刑二上字第10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认定你犯流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当、审理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和阅卷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一、关于你提出原审认定你犯流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当,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问题。经审查查明,1987年5月至7月,你与本案另二被告人胡建华、邓有贵(原名邓友贵)相互勾结,经合谋先后二次用吉普车分别将三位女青年带至郊外偏僻处,使被害女青年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采取引诱或胁迫手段对三名女青年进行猥亵、奸淫。你本人先后对其中的二名女青年进行��猥亵、奸淫。你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与胡建华、邓有贵结伙猥亵、奸淫多名女青年,情节恶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你本人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依据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你的行为构成流氓罪。二、关于你提出的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问题,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