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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司惩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运平与郭小琴物权保护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拘留决定书)(2017)川0522司惩18号被拘留人:郭小琴,女,生于1986年11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在办理王运平等申请执行郭小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小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郭小琴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