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3227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熊福林、和田隆鑫矿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福林,和田隆鑫矿业有限公司,陈志军,陈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3227民初65号原告:熊福林,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郑县人。被告一:和田隆鑫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二:陈志军,巴州润通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三:陈争,巴州润通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原告熊福林诉被告和田隆鑫矿业有限公司、陈志军、陈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熊福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劳务费1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熊福林,陈光林于2014年5月上昆仑山为陈志军、陈争父子开采锑矿石,2015年1月下山,下山后在民丰县等了近1个月,被告支付了我们两人部分工资后,还剩1万元未支付,我们先后到巴州润通有色冶炼公司找了3年之后,到现在也未支付,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条上落款为隆鑫矿业有限公司,无公司盖章,经与欠条上书写的电话号码联系,对方不认可是个人债务,经调查和田隆鑫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福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熊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莉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