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包小琴、张维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小琴,张维泰,许岩珠,张雪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3执5号申请执行人:包小琴,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委托代理人:李文斌,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维泰,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棠口乡仕洋村二区10号,身份证号码:352228198411161534。被执行人:许岩珠,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寿宁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张雪球,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身份证号码:352228197312111545。本院在执行包小琴与张维泰、许岩珠、张雪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维泰、许岩珠、张雪球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张雪球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在执行另一案件中提取,被执行人张维泰的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但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徐邦长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缪锦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