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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金东日与周长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东日,周长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218号原告:金东日,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白雪委***组。委托代理人:金美兰,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长江,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龙市东城镇兴城村*组。金东日与周长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金东日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东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金东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若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