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陈官屯支行与胡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陈官屯支行,胡宝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570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陈官屯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陈大路北侧。负责人:刘海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利森,该行员工。被告:胡宝林,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陈官屯支行与被告胡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元哲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荆凤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