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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4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与杨官桃、谢贤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2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住所地:上犹县城水南大道173号。负责人:邱燕华,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坚,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乐毅,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官桃,男,195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告:谢贤洲,男,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诉被告杨官桃、谢贤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3.71元,减半收取2766.8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承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赖道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方绍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