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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白城市正大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花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正大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乌兰花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正大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乌兰花卫生院本院在执行白城市正大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花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国峰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2执恢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万刚审 判 员  王伟华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