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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常香利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香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069号原告常香利,女,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住址濮阳县,联系。委托代理人赵丽娜,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香利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香利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