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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森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及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480号原告:青海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蔡某某。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原告青海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青海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6元,减半收取计2953元,由原告青海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