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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毕某某与被告荣成市二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荣成市二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948号原告:毕某某。被告:荣成市二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黄海中路110号楼。法定代表人:孟红霞,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荣成市二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崇丽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