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蓝秀华与李传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秀华,李传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734号原告:蓝秀华,男,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李传财,男,1969年8月23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蓝秀华诉被告李传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蓝秀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秀华撤回对被告李传财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秀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蓝秀华承担。审判员 雷建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