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安丰机械刀片厂与李万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安丰机械刀片厂,李万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658号原告:马鞍山市安丰机械刀片厂,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镇东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7870683-9。投资人:王世宏。被告:李万智,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马鞍山市安丰机械刀片厂与被告李万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安丰机械刀片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马鞍山市安丰机械刀片厂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鞍山市安丰机械刀片厂撤诉处理。审判员 施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群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