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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作秀诉被告李凤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作秀,李凤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641号原告刘作秀,住所地辽源市。被告李凤仁,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作秀诉被告李凤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刘作秀负担。审判员  孙锡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禹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