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作秀诉被告李凤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作秀,李凤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641号原告刘作秀,住所地辽源市。被告李凤仁,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作秀诉被告李凤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刘作秀负担。审判员 孙锡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禹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