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薛沈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薛沈祥,罗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9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住所地嘉兴市禾兴南路227号禾兴商务大楼,组织机构代码56698524-0。负责人平萍。被执行人薛沈祥,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罗秀琴,女,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执行人薛沈祥、罗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南商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沈祥、罗秀琴支付申请执行人407938.37元,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其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查询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产等信息,未查询到相关财产;本院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两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于两被执行人一时无法找到,已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两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于2017年4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402执97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鲍玉庆代理审判员 程计钦执 行 员 冯 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童 烨